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60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晨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徐超副食品店,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灵溪村横溪**/div> 经营者:徐忠贤。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徐超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