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371、3372号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上排鲤鱼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莱维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清湖铭泉**403B。
法定代表人:郑淑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中山市汉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莱维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