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100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孙林办公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工人,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工人路/div> 经营者:孙林。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洪县孙林办公用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