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16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茗典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桐梓坡西路**南枫时光******经营者:杨幸荣,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茗典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威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