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97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易发超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龙湖原著****。
经营者:吴长征。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易发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