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71民初163号 原告:赖福平,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园,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银花,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赖福平与被告廖银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赖福平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赖福平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赖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