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義斌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
经营者:刘同义,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西县義斌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以其与岳西县義斌商贸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岳西县義斌商贸经营部同意。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岳西县義斌商贸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均由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