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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占超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执36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占超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占超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占超烟酒商行。

经营者:吴才娇,女,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占超烟酒商行、吴才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金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3827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7年3月22日起暂算至2019年3月20日止),执行费407元,以上共计3423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占超烟酒商行、吴才娇的银行存款342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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