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22号原告:金如兴,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飞翔国富眼镜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商铺。
经营者:刘飞翔。
原告金如兴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飞翔国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如兴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如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如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如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