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54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吴航一佳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乐升花园**店。
经营者:许宗信。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吴航一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