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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张金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149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张金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张金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149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安宇花苑****楼****。

身份证号:×××.被告:张金秀,女,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div>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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