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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11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金池市场**荷花大街**。

经营者:李自付。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金牛区晨晨日用品批发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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