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民初1号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明日郡**。
法定代表人:陈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川,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大屯乡路南营加油站,住所地:滦平县大屯乡路南营村下铺。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大屯乡路南营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