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三路(县文体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洪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明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明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蕲春艾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明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王明海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王明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