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奉敛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宝源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D8GH79。
法定代表人:粟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所。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奉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