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50号原告:陈福胜,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龙灯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第**第1卡。
法定代表人:陈龙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胜诉被告中山市龙灯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福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