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1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好易购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李桂华,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好易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