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4510号之二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苏兴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孙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
投资人:罗孔殷,该厂厂长。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