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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24510号之二
案件名称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4510号之二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苏兴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孙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

投资人:罗孔殷,该厂厂长。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重治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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