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终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叁好童车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吴寒冰,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叁好童车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案中,本院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收件人、地址、电话等信息,以法院专递方式向长沙市雨花区叁好童车商行寄送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邮件被退回。
邮局改退批条上记载:“地址查无此人,电话联系收件人,要求改址。
”基于上述情况,本院的法院专递邮件于2019年3月8日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时,长沙市雨花区叁好童车商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沙市雨花区叁好童车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长沙市雨花区叁好童车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