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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昶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75号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冯繁荣。

被告:山东昶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冯繁荣。

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昶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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