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225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
法定代表人:蓝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飘虹兴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综合批发市场**铺位**,注册号440602600680296。
经营者:陈楚文,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雄,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飘虹兴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