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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贤与杨全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1254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与杨全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杨全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254号原告:孙希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

被告:杨全全。

原告孙希贤与被告杨全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孙希贤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孙希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希贤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2.5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

审 判 长  张 訸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人民陪审员  胡 沙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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