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终3269号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亿志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沈家治),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68号(润桥建材市场二期一楼A-004号)。
被上诉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亿志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南京市雨花台区亿志建材经营部以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南京市雨花台区亿志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亿志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亿志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