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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102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02知民初18号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特19号华中图书交易中心C321。

法定代表人:肖小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南段路西(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

经营者:刘中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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