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02知民初18号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特19号华中图书交易中心C321。
法定代表人:肖小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南段路西(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
经营者:刘中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城市北斗星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优翼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