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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詹敬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2562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詹敬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詹敬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56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敬波,男,汉族,1993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公民身份号码:445××××××××××××936。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敬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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