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55号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好彩头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建国镇要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树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建国镇要庄村。
法定代表人:丁宝廷,经理。
被告:齐河县华店镇锦泽副食店,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华店镇赵井村。
经营者:许苹。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好彩头乳业有限公司、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齐河县华店镇锦泽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河北好彩头乳业有限公司、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50万元。
原告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06020514160112812021000007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北好彩头乳业有限公司、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