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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93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办事处北六园区1号(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润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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