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31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4496968。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晓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临江装饰城1F-广场31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BJWW0Q。
经营者:黄晓莉。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晓莉建材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