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闽02刑申3号 钱枫、曹文素: 你们为钱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对本院(2018)闽02刑终54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钱枫参加欧洲杯网络赌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并纠正原审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原审期间钱枫本人及同案犯经文宏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在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案犯陈颖、胡俊、邱武扬、周志杰、邹亮亮、李伟鑫、陈宇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并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闽0203刑初159刑事判决书认定,可以证明2016年6月间,钱枫与陈颖合谋开设关于“欧洲杯”的网络足球赌博群,并将此前开设“北京赛车”赌博工作室的相关设备转移至厦门市思明区,再次纠集同案犯李伟鑫、陈宇潇作为工作人员,成立新的赌博工作室;
开设“厦港欧杯探讨群”、“厦港备用群”微信群招揽赌客;
在微信群内发布关于“欧洲杯”足球赛事的赌博信息,收取赌资,开设网络赌博群进行牟利。
至2016年7月27日,该赌场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822500元。
陈颖、陈宇潇、李伟鑫的供述均证明钱枫参与了欧洲杯网络赌博行为,三名同案犯的供述同样得到邹亮亮供述的印证。
本案经文宏亦供述通过钱枫在欧洲杯赌博网站为其下注。
钱枫组织策划案涉赌博,负责人员管理,且有拉人下注等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情节严重。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钱枫参与开设欧洲杯网络赌博工作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钱枫称欧洲杯部分其本人完全没有参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根据钱枫的犯罪事实,对其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