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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与佛山市顺德区天森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络恒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950号
案件名称张艳与佛山市顺德区天森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络恒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天森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络恒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张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50号 原告:张艳,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工业区良均中路**之六。

法定代表人:吴毅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康市络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永康市盛发工贸有限公司内**东面)。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奇,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森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络恒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艳于2019年0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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