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2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雷畅数码产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
经营者:丁青霞,女,1996年2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雷畅数码产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