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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林顿帕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执1846号
案件名称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林顿帕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林顿帕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平,执行总裁。

被执行人成都林顿帕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

法定代表人李时银。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1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明宇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林顿帕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停止侵权、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既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现场调查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本院约谈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标的为停止侵权、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停止侵权、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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