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255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鑫果源鲜果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200号河海大学西门看台1/2号D。
经营者:吴建华。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常州鑫果源鲜果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