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刑终392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龙,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台品维轮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3年11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查获假冒奔驰汽车配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龙)处罚5万元,没收标有奔驰标识的汽车配件。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5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所守。
原审被告人周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实际居住地在江苏省常州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现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小红,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实际居住地在江苏省海安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18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红艳,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金发,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春武,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实际居住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孝红,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江苏省丹阳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云,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实际居住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纪国,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实际居住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心华,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陆华斌,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龙、周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红、徐红艳、胡金发、周春武、陈孝红、何云、黄纪国、徐心华、陆华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苏0102刑初805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陈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了阅卷,讯问上诉人。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陈龙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龙撤回上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刑初8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