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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龙兴物资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81民初398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龙兴物资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龙兴物资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1民初398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龙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练湖路旁(原练湖用电站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孙国芳。

被告: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丹阳市西门外老312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6。

法定代表人:罗恒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龙兴物资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龙兴物资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东建材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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