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寿县瓦埠镇上奠街道店内。
经营者:刘华珍,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法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于2019年2月28日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寿县瓦埠镇上奠刘华珍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