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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294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郭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940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婷婷,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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