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21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军田路爱新小区35栋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市启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蓉江村朝阳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车狄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城欧派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宁波市启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