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3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国芳,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文溪路999号37幢701室。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