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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387号之二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87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华聚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1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吴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红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华章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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