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初54号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冠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辛东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张扩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津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苏庄子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宋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唐山天之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琵琶营绿色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孟凡东,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唐山尚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彩亭桥镇河东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艳君,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四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开发区西。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宁津县秋香副食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北环路大付村。
经营者:雒国香。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冠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津太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天之泉食品有限公司、孟凡东、唐山尚佳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市四通食品有限公司、宁津县秋香副食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天津冠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津太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天之泉食品有限公司、孟凡东、唐山尚佳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市四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原告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06020514160112812021000008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天津冠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津太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天之泉食品有限公司、孟凡东、唐山尚佳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市四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