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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陈阿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11执861号之一
案件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与陈阿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阿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1执861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被告人陈阿平,曾用名陈明,男性,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住常州市金坛区。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阿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财产刑一案,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阿平还须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本院已予以查封并已将扣划款2374.8元人民币作罚金上缴国库;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洲花园68幢203室(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被执行人陈阿平与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份共有),南洲花园68幢15号(车库)的不动产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

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另,(2020)苏0411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陈阿平刑期至2022年9月4日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现场调查照片等予以证实。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411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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