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1执81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焕,男,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进贤县。
被执行人:邹根香,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焕、邹根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周焕、邹根香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焕、邹根香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第19710号、第381104号、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焕、邹根香等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6400元(其中经济损失6000元、诉讼费30元、公告费3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焕、邹根香等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焕、邹根香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