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永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弋江区大子小吃店,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经营者:吕长琴,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永霞与被执行人弋江区大子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吕长琴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59.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吕长琴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5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