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9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星龙集成灶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7号明月装饰城D区21。
经营者:欧信科,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星龙集成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