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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松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绍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05民初1279号
案件名称原告郭松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绍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松;南京市秦淮区陈绍军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5民初1279号原告:郭松,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绍军食品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石坝街**(**铺)。

经营者:陈绍军。

原告郭松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绍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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