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819号原告: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福,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中口镇村法定代表人:钱金村。
原告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