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165222E。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小萍,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儒秋,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儒秋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李儒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儒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