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573号原告:张晶廷,男,汉族,1951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南省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农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书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晶廷与被告河南省西艾尔墙体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晶廷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晶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晶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