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4民初286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25Y4P,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89号307-3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丹丹,女,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荣臻,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吉公司)与被告林丹丹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麻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被告林丹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佘荣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林丹丹立即停止侵害第33962071号、33962073号、33962074号、33962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林丹丹立即停止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其正品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3.林丹丹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含调查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购物款等)共计8万元;
4.林丹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麦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公司)旗下的麥吉奶茶是一款致力于为消费者打造营养健康、创新美味、互动体验的知名创意饮品品牌,麥吉奶茶在2018年9月在台北市开设第一家门店,随后在日本、韩国、英国、中国大陆等地区相继开业,麥吉奶茶奶酪瓶装、烤布蕾等系列新式饮品,凭借独特的包装设计、创新的饮品种类、完美的融合口感,同时更凭借新颖独创的装潢带来的互动式消费场景体验,赢得人气、口碑。
麦吉公司系“麥吉machimachi”品牌的合法权利人,其经麦吉公司许可,独占使用麦吉公司名下包括“”系列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负责“麥吉machimachi”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所有运营和保护。
为保证产品品质和品牌美誉度,其至今未开放加盟,目前仅在中国大陆的杭州、上海、南京、苏州、常州、宁波等城市开设有麥吉奶茶正品门店。
麥吉奶茶品牌及特有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和特定的联系。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林丹丹未经其许可,在所开设的奶茶店的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还擅自使用了与正品麥吉奶茶颇具影响力的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众多标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及商品来源于其和麦吉公司,或者与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其案涉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严重损害了其精心累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混淆了其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合法权益,其诉至本院。
庭审中,麻吉公司进一步明确其主张的林丹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服务名称“machi-”、“machimachi”以及“麦吉”“麥吉”字样;
产品包装奶酪系列饮料瓶;
店铺的装潢彩虹云插画、奶茶杯插画以及“果汁+茶叶+牛奶”插画。
被告林丹丹辩称:1.其不存在侵权。
其在麦吉公司发布不加盟公示前于2019年11月29日与广州信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善公司)签订合同,信善公司将案涉商标标识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其使用,而且其签订加盟协议并支付了加盟费59800元,其经营麦吉奶茶是经过授权的。
信善公司在与其签订加盟协议后,给了其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对其进行了培训,也卖给了其奶茶的配料、餐饮用具,其完全相信取得的授权是真实的,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2.其合法取得麦吉奶茶使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在取得麦吉奶茶使用权后,没有经营多久就面临疫情,因此停业至2020年5月,在2020年10月关闭,在2020年11月注销奶茶店,不存在麻吉公司第1、2项诉请所述内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麻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9948号、9949号、9950号、9951号、9818号公证书各1份,欲以证明麦吉公司系第33962071、33962073、33962074、3396207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其经麦吉公司许可有权独占使用上述商标;
2.(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9302号、9303号、9807号、9808号、9809号、9810号、9811号、9812号公证书各1份,欲以证明正品麥吉奶茶店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辨识度,其品牌为网红产品,相关美术作品已进行作品登记。
且在杭州、上海店店铺的入口均已通过公示的方式对外申明其为麥吉品牌大陆地区的代理商,品牌不对外进行招商、加盟;
3.网页资料打印件1组,其中《说好不哭》MV的相关材料欲以证明随着该MV的播放,麥吉奶茶爆红网络;
其他材料欲以证明经大量的网络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运营推介,麥吉奶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4.其官网、微信、微博、抖音APP截图打印件各1份,欲以证明其通过多种途径已经对外公示其拥有麥吉系列知识产权,不对外招商、加盟,提醒投资者谨防上当,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通过上述平台推介,麥吉品牌赢得了极高的人气和口碑;
5.(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9084号证据保全公证书1份,大众点评网、美团网可信时间戳认证取证材料1组,欲以证明林丹丹在经营的奶茶店产品广告、饮料杯、墙体装饰等突出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与其服务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大众点评相应评论及回复欲以证明林丹丹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
6.公证费发票1张,欲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7.2019年7月12日其微博“麦吉machimachi”发布的题为《郑重声明》博文截图、2019年10月11日其发布的题为《麦吉machimachi严正声明》博文截图、2019年12月18日其发布的题为《所有长得像的都不是我们》博文截图、2019年10月11日其微信公众号“麦吉奶茶”发布的题为《麦吉machimachi|品牌严正声明》截图1组,欲以证明麥吉奶茶为网红品牌,其早在2019年11月29日通过杭州皇后公园店、上海外滩店的店门口的公告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多次公示不加盟、不代理,提醒谨防上当,林丹丹属于明知侵权,故意侵权。
被告林丹丹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合作服务协议书》各1份,欲以证明其与刘兴芳经营的新吴区鸿山芳丹奶茶店(以下简称芳丹奶茶店)使用的麦吉商标系有权使用;
2.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打印件、麦吉培训教材、麦吉授权合作商标识、麦吉投资手册各1份,欲以证明其与刘兴芳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完全有理由相信信善公司有资格授权其使用麦吉商标用于其奶茶店经营;
3.信善公司项目全套设备配置单、信善公司标配外申请表、合同协议、麦吉项目专用材料发货清单、林丹丹及刘兴芳向信善公司付费截图、收据、聊天记录截图1组,欲以证明其与刘兴芳为芳丹奶茶店的经营,向信善公司支付加盟费、材料费共计103627元;
4.房屋租赁协议1份,欲以证明其与刘兴芳为芳丹奶茶店经营投入年租金9万元,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店招标牌备案表(登记编号:XW19-12-25-3)、个体工商户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安全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欲以证明芳丹奶茶店成立于2019年12月23日,于2020年11月11日注销,加上疫情,实际经营时间较短。
被告林丹丹对麻吉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没有异议;
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消费者排队图片不真实,不能证明麻吉公司产品有影响力,声明也不具有广泛性;
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麻吉公司奶茶有影响力;
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相应声明时间发布在其与信善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之后,相应证据也不能证明麻吉公司产品知名度;
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公证书所附图片中店铺是林丹丹开设,但其系经授权后经营,不存在侵权,此外,大众点评并不真实,2020年1月27日之前其经营的奶茶店因为疫情已经停业;
对证据6认为公证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但发票形成的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不符合正常办理公证的流程,相应票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相应消息的发布不能确保其看到。
原告麻吉公司对林丹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两份合同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中内容和印章签名真实性无法确定,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合同中没有提到案涉商标事宜,且签订时间晚于其对外公示不招商、不加盟的时间;
对证据2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培训教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相应标识样式与林丹丹提供的加盟协议标识不同,与林丹丹在店铺中实际使用的标识也不同,与其主张的案涉商标也不同;
对投资手册形式上真实性认可,但本身也是侵权物品,无法证明林丹丹有权使用案涉商标以及相关的服务名称、包装、装潢;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使真实也不能证明林丹丹以及信善公司有权使用案涉标识、名称等;
对证据4、5真实性认可。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对麻吉公司、林丹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全案案情予以确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麻吉公司经营情况麻吉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30日,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会务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酒店用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纸制品、厨房用品的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2019年6月28日,麦吉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33962071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5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分别为第43类茶馆、咖啡店、餐厅、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第32类果汁、汽水、奶茶(非奶为主)、带果肉果汁饮料等,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茶饮料、饼干、甜食、蛋糕等,第21类杯子、碗、筷子、盘、餐具等,有效期均至2029年6月27日。
2019年10月22日,麦吉公司与麻吉公司签订多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麻吉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许可方式均为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均为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9年6月27日。
2019年11月15日,麻吉公司经麦吉公司授权取得上述《MachiMachi》“”美术作品在全球的著作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至2029年7月3日。
2019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予以备案。
2019年7月3日,麦吉公司申请登记了《Machi小狗》“”、《麦吉》“”美术作品,并授权麻吉公司在全球的著作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至2029年7月3日。
2018年9月,“麥吉”奶茶店在台湾地区开业,2019年2月起,歌手周杰伦通过个人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中展示了“麥吉”奶茶,其于2019年6月16日发行的歌曲《说好不哭》MV中出现了“麥吉”奶茶店及“”标识等。
2019年6月起,“麥吉”奶茶连锁店在杭州、上海等多地陆续开业。
2019年11月22日,南京高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以下简称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25日11时25分、16时37分,两名公证人员随同徐某分别来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277号、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与中山××路交汇处的“麦吉”店铺,公证人员对相应店铺的位置、店内外的标识、装潢、菜单、海报、销售场景以及店内张贴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声明、店铺内部分饮品外包装等进行拍照。
2019年11月28日,上述公证处分别出具(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9302号、9303号公证书。
(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9302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277号的“麦吉”店铺外指示牌、玻璃门、菜单等多处印有“”标识;
在申明立牌、指示牌、饮品介绍易拉宝、店铺内墙壁、门帘、菜单等处印有“”图案,在饮品介绍易拉宝、门帘、菜单等处印有“”字样,店铺内墙上绘有彩虹云、奶茶杯以及“果汁+茶叶+牛奶”插画,所售多款饮品包装上印有“”及“”组合图案。
多款饮品使用方形饮料瓶,并装有呈分层分布的彩色和白色饮料。
(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9303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与中山东二路交汇处的“麦吉”店铺在在店铺外墙面使用“”及“”字样,在玻璃门、申明立牌、菜单、饮品外包装等多处单独或组合使用“”“”“”及“”图案,店铺内墙壁绘有彩虹云、奶茶杯以及“果汁+茶叶+牛奶”插画。
多款饮品使用方形饮料瓶,并装有呈分层分布的彩色和白色饮料。
两家店铺内外均有消费人群排队等候。
门口立牌展示的《严正声明》中麻吉公司承诺麦吉machimachi旗下没有任何其他品牌,除此之外所有与此类似或者添加前后缀的品牌均与麻吉公司无关,网上能搜到的加盟官网均为假冒,目前大陆地区仅杭州和上海两个城市为正规品牌店,所有其他城市出现的门店均与麻吉公司无关等。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麻吉公司在该公司官方微博、公众号等平台,多次发布声明,声明麦吉machimachi未开放加盟,提醒意向加盟商谨防上当受骗。
二、案涉店铺经营情况2019年11月29日,林丹丹、刘兴芳与信善公司签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为“machimach”,许可使用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信善公司承诺该协议期限内项目标识许可不收取林丹丹、刘兴芳费用。
同日,林丹丹、刘兴芳与信善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开展“machimach”项目店铺合作,林丹丹、刘兴芳在江苏省无锡市开展项目运营合作,信善公司向林丹丹、刘兴芳提供开展项目合作需要的核心技术资料、经营管理及市场运营等理论培训、技术操作培训、物料供给、设备采购及使用指导、店铺选址评估、装修设计指导、设备及物料配送、带店指导、督导等服务。
服务期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
合同项下收费共计59800元。
信善公司向林丹丹、刘兴芳出具第43类图样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庭审中,林丹丹确认相应标识未获核准。
2019年12月23日,林丹丹经核准注册成立芳丹奶茶店,系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为80平方米,经营地址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路××号。
该店于2020年11月11日经核准注销。
三、被控侵权情况2020年7月2日16时32分,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南京高迪知识产权代理人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徐某来到无锡市新吴区××路××号的“machimachi麦吉”,公证人员对该店位置、外观、店内现状进行拍照。
该店悬挂芳丹奶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为林丹丹。
徐某在该店选购饮品两杯,使用手机支付购物款24元,并将购得饮品冲洗后拍照、封存交由徐某保管。
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908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店铺门头有“machimachi”和“”标识,店铺玻璃门上张贴有带有“”“”图案和方形饮料瓶饮品照片的宣传图,店内柜台上装饰有“”标识,菜单上印有“”“”图案和方形饮料瓶饮品照片,店内墙壁上绘有彩虹云、奶茶杯、“果汁+茶叶+牛奶”的插画,所售饮品包装上贴有“”“”标识。
诉讼中,林丹丹确认上述(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9084号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显示的店铺确系其经营的芳丹奶茶店。
芳丹奶茶店大众点评上店铺名为“machimachi麦吉(奶茶果汁后宅店)”,该线上店铺展示有带有“”标识、彩虹云、奶茶杯插画的店铺环境照片,以及多张贴有“”“”标识的方形瓶装饮料照片。
2020年1月27日网友评论:“一看就是山寨的呀!
此麦吉非彼麥吉”。
2021年1月12日网友评论“偶然逛大众的时候看到的,无锡第一家?
”“无锡竟然也有麦吉,不用去上海排队或者零食店代购了,开了半小时车过来打卡,店面蛮好找的,门口就可以停车,很方便,就在一楼,和小伙伴先尝了水晶草莓,吸一口满满草莓颗粒,有一点酸酸的刚好和甜甜的奶茶碰撞,味道超赞的,拍照颜值担当”。
该评论下方还附有贴着“”“”标识的方形瓶装饮品照片。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丹丹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若构成侵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一、林丹丹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麦吉公司系第33962071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5号商标的注册人,现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麻吉公司经麦吉公司授权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许可使用期内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林丹丹在其开设的店铺、销售的饮品瓶身上使用的“”标识与麻吉公司上述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林丹丹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麻吉公司的门店均使用风格统一的装潢,且具有独特的风格,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而林丹丹经营的芳丹奶茶店在店铺装潢、经营中使用的“”“”标识,“”图案,彩虹云、奶茶杯、“果汁+茶叶+牛奶”的插画,以及贴有“”“”标识的方形饮料瓶,与麻吉公司相应的标识、图案、插画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引人误认为是麻吉公司的奶茶门店或者与麻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责任承担,林丹丹提供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合作服务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而麻吉公司在2019年7月开始即通过其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林丹丹有途径知晓加盟信息是虚假的,且有网友于2020年1月在大众点评中指出林丹丹经营的芳丹奶茶店是山寨的,但林丹丹未予理会、核实,林丹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麻吉公司要求林丹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林丹丹现已注销相应店铺、停止经营,侵权行为已停止,该项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现芳丹奶茶店已注销登记,相应债务应由林丹丹承担。
故麻吉公司主张林丹丹向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林丹丹经营的店铺于2019年12月成立,于2020年11月11日注销,期间因疫情原因存在停业,本院综合考虑相应店铺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故意、麻吉公司的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林丹丹赔偿麻吉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丹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二、驳回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6元,由林丹丹负担534元(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4元由林丹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林丹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超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春凤书 记 员 王乾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